(2016)云2502民初4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3
案件名称
开远市临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何明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远市临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何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云2502民初48号原告开远市临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开远市。法定代表人:沈仁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俊云,云南贞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诉讼代理。被告何明,男,53岁,汉族,住开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开远市临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开远市临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远市临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37.00元,由原告开远市临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雷 蕾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罗文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