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8民初466-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5
案件名称
刘字安与天津市宏达铸造厂、于艳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字安,天津市宏达铸造厂,于艳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8民初466-2号原告刘字安。被告天津市宏达铸造厂,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良王庄乡胡家村。法定代表人于艳忠。被告于艳忠。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字安与被告天津市宏达铸造厂、于艳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字安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天津市宏达铸造厂、于艳忠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字安申请撤回对被告天津市宏达铸造厂、于艳忠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字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807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周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曹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