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民初字第373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程明与康泽药业连锁有限公司、潮州市千禧贸易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明,康泽药业连锁有限公司,潮州市千禧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民初字第3738号原告:程明。被告:康泽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长江路96号之(二)厂房B幢二楼之一。法定代表人:陈齐弟。被告:潮州市千禧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枫春路对外工业区路口综合楼第二层(北侧)。法定代表人:蔡伟群。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陆兆禧。原告程明为与被告康泽药业连锁有限公司、潮州市千禧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16年2月1日,原告程明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明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程明负担。审 判 长 成文娟人民陪审员 朱田根人民陪审员 徐贵林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梦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