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响刑二初字第0008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张伟中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中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响刑二初字第00082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伟中,无职业。因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6月27日被响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经响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响水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响水县看守所。响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响检诉刑诉(2015)3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伟中犯诈骗罪,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响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伟中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起诉指控,2015年4月1日,被告人张伟中以“需要租车去宿迁”为由,欺骗被害人潘某帮助其从响水县响水镇顺丰汽车租赁服务部租得苏J×××××号福特“翼虎”轿车1辆,后将该车开至无锡市抵押给许某,得款人民币50000元。因被告人张伟中无力还款,该车被许某多次转押,至今下落不明。经鉴定,该苏J×××××号福特牌“翼虎”轿车价值人民币218330元。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张伟中的户籍证明、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等书证,证人周某甲、周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潘某的陈述,价格鉴证结论书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张伟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伟中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日,被告人张伟中虚构“需要租车去宿迁”的理由,让被害人潘某帮其从汽车租赁公司租一辆车,后被害人潘某以自己名义从响水县响水镇顺丰汽车租赁服务部租得苏J×××××号福特“翼虎”轿车1辆,并交给被告人张伟中,后被告人张伟中将该车开至无锡市抵押给许某,得款人民币50000元。后被告人张伟中未按时还款,该车被转押,至今下落不明。经鉴定,该苏J×××××号福特牌“翼虎”轿车价值人民币218330元。案发后,被告人张伟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张伟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被告人户籍信息,无前科证明,汽车租赁合同,证人周某甲、周某乙、许某、黄某等人的证言,汽车抵押合同,借条,收条,存款凭条,委托书,承诺书,车辆行驶证、车主身份证复印件,辨认笔录,响水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函、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伟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张伟中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张伟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伟中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二O二O年六月二十六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涉案赃款赃物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爱红代理审判员 杨 帆人民陪审员 赵四海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陆崇明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