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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刑终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黄某、王某等犯污染环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某,王某,高某,陈某

案由

污染环境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刑终00032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经商。2014年9月1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9月23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经商。2014年9月1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9月1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高某,务工。2014年10月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0月17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陈某,务工。2014年11月1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0月20日被取保候审。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审理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王某、高某、陈某犯污染环境罪一案,于2015年12月10日作出(2015)台路刑初字第945号刑事判决,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九万元;判处被告人高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陈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黄某、王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黄某、王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王某与原审被告人高某、陈某犯污染环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黄某、王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王某撤回上诉。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15)台路刑初字第94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仁跃审 判 员 周海灵审 判 员 陈栗威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朱重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