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24执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邓定卫与赵晓菲其他执行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定卫,赵晓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24执字第00008号申请执行人邓定卫,男,汉族,1968年12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苍溪县。被执行人赵晓菲,女,汉族,1979年11月6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申请执行人邓定卫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成郫民初字第36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赵晓菲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赵晓菲在银行的存款以及在其他单位的收入1024646.25元,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若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后三日内仍不履行义务,本院将对查封、扣押的财产予以拍卖或变卖。执行员 王淼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崔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