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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24执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邓定卫与赵晓菲其他执行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定卫,赵晓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24执字第00008号申请执行人邓定卫,男,汉族,1968年12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苍溪县。被执行人赵晓菲,女,汉族,1979年11月6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申请执行人邓定卫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成郫民初字第36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赵晓菲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赵晓菲在银行的存款以及在其他单位的收入1024646.25元,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若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后三日内仍不履行义务,本院将对查封、扣押的财产予以拍卖或变卖。执行员  王淼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崔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