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02执48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林裘荣与张小飞、陈金华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裘荣,张小飞,陈金华,杨松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02执482-1号申请执行人林裘荣,男,198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张小飞,男,197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龙岩市交通路桥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员工,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陈金华,男,196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上杭县。被执行人杨松明,男,198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申请执行人林裘荣与被执行人张小飞、陈金华、杨松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属被执行人张小飞、陈金华、杨松明所有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二、扣留、提取属被执行人张小飞、陈金华、杨松明所有的收入(详见协助执行存款通知书)三、查封、扣押属被执行人张小飞、陈金华、杨松明所有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四、拍卖、变卖属被执行人张小飞、陈金华、杨松明所有的被法院所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进审判员 娄 书 中审判员 蓝 大 川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石志红(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