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民一初字第04136-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1李锐与张世萍、合肥三丰种子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锐,张世萍,合肥三丰种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一初字第04136-1号原告:李锐,男,1970年12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巢湖。委托代理人:盛强,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少捷,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世萍。被告:合肥三丰种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西路814号。法定代表人:张世萍,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作出(2015)庐民一初字第0413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告申请解除对其担保财产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李锐(××)名下位于巢湖南路88号元一柏庄5幢房产的查封(包xxxx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朱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周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