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82财保3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刘志利与杨克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志利,杨克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82财保37号申请人:刘志利,男,1978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开原市业民镇后马村。被申请人:杨克业,男,1966年10月15出生,汉族,住开原市靠山镇西场村。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杨克业所有的在开原市房产交易中心资金监管处的售楼款8.4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杨克业所有的在开原市房产交易中心资金监管处的售楼款8.4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 强审判员 张彦歆审判员 钟 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大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