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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3115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喻峰与北京西点永定百货市场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峰,北京西点永定百货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31153号原告喻峰,男。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葛缙,北京炜衡(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胜喜,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被告北京西点永定百货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永定路88号长银大厦地下一层至地上四层。注册证号:911101087770594315法定代表人赵铁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穆军,女,该单位职工,住该单位宿舍。委托代理人周波,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喻峰与被告北京西点永定百货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点百货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喻峰诉称,2015年6月至7月间,原告三次在被告处购买了标识为鸿坤牌安溪铁观音茶叶共计30盒,每盒850元,原告共花费了25500元,被告出具了发票。购买后,原告发现该茶叶存在严重食品质量问题,违反食品安全法,鉴于茶叶属于食品类商品,如出现安全问题将对人身产生严重损害,现起诉要求被告负责退货并返还原告购物款25500元;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金255000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认为,喻峰于2015年6月至7月间在西点百货公司一层购买茶叶,但其购买茶叶的摊位系林翠在西点百货公司租得,并办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用于经营,且喻峰亦将购买茶叶的钱款交付给经营者林翠。虽西点百货公司为其开具了发票,但西点百货公司只是在市场内代开发票,并不参与实体的经营,故喻峰以西点百货公司作为本案被告,主体有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喻峰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鹤人民陪审员  石亚华人民陪审员  陈绪飞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刘晓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