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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民初字第207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刘永康与童长青、陈建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康,童长青,陈建,江苏司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2071号原告刘永康。被告童长青。被告陈建,出生年月不详,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被告江苏司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洪泽县高良涧健康路39号。法定代表人朱雪梅,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永康与被告童长青、陈建、江苏司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永康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永康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永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刘永康负担。审 判 长  张树维代理审判员  王 强人民陪审员  郁晓琴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钱 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