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民初字第207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刘永康与童长青、陈建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康,童长青,陈建,江苏司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2071号原告刘永康。被告童长青。被告陈建,出生年月不详,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被告江苏司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洪泽县高良涧健康路39号。法定代表人朱雪梅,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永康与被告童长青、陈建、江苏司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永康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永康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永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刘永康负担。审 判 长 张树维代理审判员 王 强人民陪审员 郁晓琴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钱 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