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敦民初字第336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张凤霞与杜旻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凤霞,杜旻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敦民初字第3369号原告张凤霞,住敦化市。被告杜旻键,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凤霞诉被告杜旻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凤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凤霞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玲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何宇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