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敦民初字第336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张凤霞与杜旻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凤霞,杜旻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敦民初字第3369号原告张凤霞,住敦化市。被告杜旻键,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凤霞诉被告杜旻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凤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凤霞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玲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何宇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