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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船民二初字第77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张忠华与孙中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忠华,孙中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民二初字第774号原告:张忠华,女,汉族,系吉林市物资交易市场万润物资经销部业主,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孙中宝,男,满族,住吉林市高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忠华与被告孙中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忠华于2016年2月1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忠华申请撤诉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忠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65元由原告张忠华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付立杰审判员  李慧媛审判员  侯利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孙翀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