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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民一初字第0245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孙小虎与徐四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小虎,徐四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贵民一初字第02458号原告:孙小虎。被告:徐四七。原告孙小虎与被告徐四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小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四七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孙小虎诉称:2013年11月,徐四七因公司经营困难向原告借款10万元,使用时间为2013年11月2日至2014年11月1日。但借款到期后,徐四七再三找各种理由拒还借款。原告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履行借据还清所欠借款1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孙小虎向本院提供了身份证复印件、被告出具的借据以证明其主张。徐四七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本院审查了原告孙小虎提供的证据,认为其具备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予以认定。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及本院认证情况,可以确认本案如下事实:2013年11月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据,载明“今借到孙小虎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整),月息为百分之贰(2)%,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13年11月02日至2014年11月01日”。但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归还借款本金。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有被告出具的借据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四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孙小虎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徐四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姚 丽人民陪审员  孙彦成人民陪审员  赵先贺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褚维俊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