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梓民初字第61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房跃忠与肯发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跃忠,肯发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龙法梓民初字第619号原告房跃忠。被告肯发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信铿。委托代理人李娟。原告房跃忠与被告肯发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五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一、入职时间:2010年8月24日。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间:2013年8月1日。三、合同期满时间:2018年7月31日。四、合同约定的员工工作岗位:生产操作人员。五、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时间、原因:2015年9月23日原告房跃忠申请辞职。原告房跃忠因打牌输了钱,为领取2015年9月的工资,于2015年9月23日向被告肯发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提交职(员)工辞职申请书。同日,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原告房跃忠因个人原因向被告肯发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提交了辞职申请,经被告肯发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同意,双方劳动关系于2015年9月24日解除。当天,原告房跃忠离开被告肯发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六、申请仲裁时间:2015年10月8日。七、仲裁请求: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八、仲裁结果:驳回房跃忠的仲裁请求。九、诉讼请求: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判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房跃忠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原告房跃忠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勇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赵桐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