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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21执1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向小菊与金堂县竹篙镇启新鞋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小菊,金堂县竹篙镇启新鞋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21执126-1号申请执行人向小菊,女,198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福兴镇。被执行人金堂县竹篙镇启新鞋厂,经营者陈贵,男,197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龙泉驿区。申请执行人向小菊与被执行人金堂县竹篙镇启新鞋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2015)金堂民小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小菊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2016年1月14日立案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三日内按照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至今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作出(2016)川0121执12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金堂县竹篙镇启新鞋厂所有的位于四川省金堂县竹篙镇厂房内机器设备【详见(2016)川0121号查封、财产清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金堂县竹篙镇启新鞋厂名下位于四川省金堂县竹篙镇厂房内机器设备【详见(2016)川0121号查封、财产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叶 林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唐锡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