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83民初8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4
案件名称
王琦与桐乡市世贸中心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琦,桐乡市世贸中心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3民初87号原告:王琦。被告:桐乡市世贸中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梧桐振东新区世纪大道235号。法定代表人:卢小丰。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琦诉被告桐乡市世贸中心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也不申请减、缓、免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高洪超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朱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