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初字第323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康向阳与何静波、张春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向阳,何静波,张春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3238号原告康向阳,男,住长春市二道区。被告何静波,女,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张春凤,女,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康向阳诉被告何静波、张春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康向阳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向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向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75.00元减半收取3,087.50元,保全费2,145.00元由原告康向阳负担。审 判 长 李清香人民陪审员 刘文明人民陪审员 盖桂敏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