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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初字第323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康向阳与何静波、张春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向阳,何静波,张春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3238号原告康向阳,男,住长春市二道区。被告何静波,女,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张春凤,女,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康向阳诉被告何静波、张春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康向阳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向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向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75.00元减半收取3,087.50元,保全费2,145.00元由原告康向阳负担。审 判 长  李清香人民陪审员  刘文明人民陪审员  盖桂敏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