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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中行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李翠珍与滨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翠珍,滨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滨中行初字第8号原告李翠珍。委托代理人王鲁鲁。委托代理人周雪林,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滨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滨州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驻地。法定代表人李福友,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学锋,滨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小营办事处主任。委托代理人刘俊杰,山东民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翠珍诉被告滨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滨州高新区管委会)行政强制拆除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立案后,于2015年8月21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4日、2016年1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李翠珍以双方当事人已就行政赔偿事宜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滨州高新区管委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翠珍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翠珍撤回对被告滨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翠珍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牛淑华审判员  王胜伦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赵子源书记员  杨 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