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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民终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李红霞与许昌盛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亚磊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昌盛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红霞,徐亚磊,河南蓝湾酒店有限公司,彭卫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民终字第122号上诉人(一审被告):许昌盛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学院南路人防办办公楼*楼。组织机构代码:55570618-9法定代表人:徐亚磊,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红霞,女,汉族,1976年1月20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原审被告:徐亚磊,男,汉族,1968年10月25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原审被告:河南蓝湾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长葛市魏武路西侧彭华路北侧交叉口西北角。组织机构代码:68076627-9。法定代表人:尹立新,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彭卫东,男,汉族,1968年11月14日生,住平顶山市新华区。上诉人许昌盛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亚房地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红霞及原审被告徐亚磊、河南蓝湾酒店有限公司、彭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上诉并提出减、缓交诉讼费申请。经审查,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4日向盛亚房地产公司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要求盛亚房地产公司于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132830元,上诉人盛亚房地产公司未签收邮件。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邮寄《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盛亚房地产公司2016年1月5日签收后,于2016年1月13日邮寄缓交诉讼费申请,已超过指定的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许昌盛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曹松志审判员  杨丽娟审判员  申希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陈燕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