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商初字第258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徐增龙与周兆光、周必兰等民间借贷���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增龙,周兆光,周必兰,丽水市禾嘉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2580号原告:徐增龙,男,195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金田小区*幢***室。公民身份证号码:3325211952********。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翥,浙江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兆光。被告:周必兰。被告:丽水市禾嘉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丽阳街***号*楼***室。法定代表人:周兆光。原告徐增龙为与被告周兆光、周必兰、丽水市禾嘉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被告周兆光、周必兰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3年7月14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被告丽水市禾嘉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徐增龙的委托代理人陈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兆光、周必兰、丽水市禾嘉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本院认定: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周兆光、周必兰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0元,利息按月利率2.5%计算,于2013年9月12日前归还。被告丽水市禾嘉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从借款期满之日起两年。借款到期后,被告未予归还借款本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兆光、周必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徐增龙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3年7月14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被告丽水市禾嘉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00元,由三被告负担;公告费3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020元,合计人民币232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毅人民陪审员 吴伟珍人民陪审员 吕规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 记员 谢建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