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30民初75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赵月宏诉王青学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月宏,王青学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30民初756号原告赵月宏,女,住敖汉旗。被告王青学,男,住敖汉旗。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月宏诉被告王青学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月宏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月宏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月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赵月宏负担。审判员 曹轶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陈利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