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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30民初75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赵月宏诉王青学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月宏,王青学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30民初756号原告赵月宏,女,住敖汉旗。被告王青学,男,住敖汉旗。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月宏诉被告王青学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月宏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月宏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月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赵月宏负担。审判员  曹轶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陈利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