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民终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与肖国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肖国文,何海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民终1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地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西河北路1号。负责人李双,系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国文,男,汉族,1963年2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海涛,男,汉族,1980年1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西充县。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一案,不服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15)顺庆民初字第48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审裁定。审 判 长 邱书培审 判 员 何华轩代理审判员 谢 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黄 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