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执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李凤贵、贾丽媛担保追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辽源振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有限公司,辽源三海电机有限责任公司,辽源三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凤贵、贾丽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执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辽源振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辽源三海电机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辽源三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凤贵、贾丽媛。上列当事人因担保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辽源市国信公证处作出的(2015)吉辽国证执字第027号执行证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辽源三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使用的、位于辽源市龙山区向阳街连阳路166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辽国用(2012)第040200056号、土地面积98,550.0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一宗。二、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辽源三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辽源市龙山区向阳街连阳路166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辽国用(2012)第040250057号、土地面积25,368.0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一宗。三、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辽源市三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辽源市龙山区向阳街连阳路166号、房屋产权证号为:温州城房权证辽房字温州城放权证辽房字第1156**号、建筑面积1213.92平方米的办公房屋一栋。四、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辽源市三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丘地号017067—0029号,位于金领国际小区的地下车位号为:-103、-104、-105、-106、-107、-108、-109、-110、-111、-112、-113、-114、-115、-116、-117、-118、-120、-121、-122、-123、-124、-125、-126、-127、-128、-129、-130、-131、-132、-133、-134、-135、-136、-137、-138、-139、-140、-141、-142、-143、-144、-145;-147、-148、-149、-150、-151、-152、-153、-154、-155、-156、-157、-158、-159、-160、-161、-162、-163、-164、-165、-166、-168、-169、-170、-171、-172、-173、-174、-175、-176、-177、-178、-179、-180、-181、-182、-183、-184、-185、-186、-187、-188、-190、-191、-192、-193、-194、-195、-196、-197;-1101、-1102、-1103、-1104、-1105、-1106、-1107、-1108、-1109、-1110、-1111、-1112、-1113、-1114、-1115、-1116、-1117、-1118、-1119、-1120、-1121、-1122、-1123、-1124、-1125、-1126、-1235、-1236、-1237、-1238、-1239、-1240、-1241、-1242、-1243、-1244、-1245、1246号的地下车位130个。五、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李凤贵所有的位于辽源市龙山区南康街、房屋产权证号为:房权证龙山字第1007**号、面积69.30平方米的房屋一栋。六、查封期间被执行人负责看护、管理和维护,可以正常使用和养护,但不得转移、出售、抵押或以其他形式处置查封资产;不得对查封资产设定权利负担或有其他妨碍执行的行为。七、查封期限为三年。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计算。查封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认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期限届满20日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不利后果。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郝殿新审判员  尤广范审判员  刘 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 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