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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商终字第0102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丁立运与无锡市堰桥镇洋洋信息服务部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立运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商终字第010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丁立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无锡市堰桥镇洋洋信息服务部,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堰桥锡澄路。经营者杨敏洁。上诉人丁立运因与被上诉人无锡市堰桥镇洋洋信息服务部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15)惠商初字第006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丁立运又于2016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丁立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其依法行使民事处分权利的行为,且该行为既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丁立运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丁立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沈君审 判 员  缪凌代理审判员  胡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