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82民初36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2民初367号原告王某甲。委托代理人张慧,河北世纪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 判 长 张光亚人民陪审员 李均良人民陪审员 王 红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孙丹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