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91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任明理与谢波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某理,谢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91第101号申请执行人任某理,男。被执行人谢某,男。本院于2015年11月6日作出的(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5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谢某向申请执行人任某理支付股权转让款300万元,并支付从2014年3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付清为止的违约金,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案外人襄阳市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同意为被执行人谢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偿还所欠申请执行人任明理的债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谢某银行存款450万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同值的其他财产。二、冻结、划拨案外人襄阳市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0万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同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战代理审判员 王忠军代理审判员 梁家殿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正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