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刑更1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任万平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任万平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刑更12号罪犯任万平,男性,1979年12月20日出生,四川省绵阳市人,汉族,初中毕业文化,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14日作出2007绵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任万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与另一被告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197412.50元,二被告相互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及同案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8日以(2007)川刑执字第63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改造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6日以(2010)川刑执字第393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2年8月29日以(2012)川刑执字第1060号刑事裁定减刑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8日以(2014)德刑执字第441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至2029年3月28日止。执行机关阿坝监狱于2016年1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认为罪犯任万平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任万平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犯罪后果严重。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任万平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九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任万平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28年4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 刚审 判 员 朱保华人民陪审员 程杨梅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龚 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