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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9民初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上海高邦印刷材料有限公司与河北天普润印刷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高邦印刷材料有限公司,河北天普润印刷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9民初134号原告上海高邦印刷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光华路489号16幢。法定代表人杨小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河北天普润印刷厂,住所地保定市徐水区环城南路。法定代表人冯景朴,该厂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高邦印刷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天普润印刷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高邦印刷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高邦印刷材料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海高邦印刷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98元,减半收取1249元,保全费1088元,合计2337元,由原告上海高邦印刷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欣荣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国 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