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6民初47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龚华文与宁波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北仑分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华文,宁波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北仑分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6民初479号原告:龚华文。委托代理人:黄旭东。被告:宁波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北仑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海荣。原告龚华文与被告宁波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北仑分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诉权,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华文撤回对被告宁波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北仑分公司的起诉。审 判 员 方燕儿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戚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