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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24民初8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仪陇县支行与廖德文、何洪英、李林忠、四川新业梅林饲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仪陇县支行,廖德文,何洪英,李林忠,四川新业梅林饲料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24民初8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仪陇县支行。负责人:杜正东,行长。委托代理人:程获运,男,汉族,生于1986年住成都市高新区。被告:廖德文,男,汉族,生于1973年,住井研县。被告:何洪英,女,汉族,生于1977年,住蓬安县。被告:李林忠,男,汉族,生于1971年,住眉山市东坡区。被告:四川新业梅林饲料有限公司,住仪陇县新政镇河西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李林忠,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仪陇县支行诉被告廖德文、何洪英、李林忠、四川新业梅林饲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仪陇县支行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仪陇县支行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仪陇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仪陇县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漆家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冯林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