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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7民初16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唐山市丰南区富华冶金机械厂与唐山唐冶给料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市丰南区富华冶金机械厂,唐山唐冶给料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7民初164号原告:唐山市丰南区富华冶金机械厂,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董各庄中学东侧。投资人:蔡连富,男,1951年6月14日生,汉族,唐山市丰南区富华冶金机械厂经理,现住唐山市丰南区黄各庄镇董各庄一村二区27号。身份证号码130222195106142033委托代理人:秦旭方,河北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山唐冶给料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缸窑路4号。法定代表人:贺庆元,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丰南区富华冶金机械厂诉被告唐山唐冶给料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市丰南区富华冶金机械厂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市丰南区富华冶金机械厂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市丰南区富华冶金机械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00元由原告唐山市丰南区富华冶金机械厂负担。审判员  庞亭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陈宇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