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9民初13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黄永军与黄永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永军,黄永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9民初139号原告:黄永军,农民。被告:黄永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永军诉被告黄永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永军于2016年2月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永军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永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黄永军负担。审判员 杜竞雄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小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