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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9民初13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黄永军与黄永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永军,黄永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9民初139号原告:黄永军,农民。被告:黄永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永军诉被告黄永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永军于2016年2月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永军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永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黄永军负担。审判员  杜竞雄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小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