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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60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深圳垒石热管理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垒石热管理技术有限公司光明分公司与邓南生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垒石热管理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垒石热管理技术有限公司光明分公司,邓南生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606号原告深圳垒石热管理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垒石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大勘杨门工业区18号6楼601,组织机构代码05619152-0。法定代表人周中期,职务总经理。原告深圳垒石热管理技术有限公司光明分公司(以下简称垒石光明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凤新路第二工业区光晟工业区K4栋3区,组织机构代码07439189-2。负责人周中期。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孙志强、张华,北京市兰台(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南生,男,汉族,1979年12月9日生,户籍地址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上列当事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孙志强和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一、入职时间:2014年10月6日。二、离职时间:2015年7月10日。三、工作岗位:机电维修(垒石光明公司处)。四、关于原告主张与被告劳动关系无效的诉求。首先,原告并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被告存在欺诈的事实;其次,原告亦没有提交被告不能胜任其工作岗位的证据。故原告的该项诉求,本院不予支持。判决结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请请求。案件受理费5元,由垒石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洪  英  利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  嘉  欣书记员 王东东(兼)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