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5财保1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重庆巴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典雅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财保10号申请人:重庆巴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鱼轻路**号。法定代表人:刘桥,经理。被申请人:重庆典雅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花溪镇花溪村。法定代表人:张谊生,经理。申请人重庆巴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典雅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重庆巴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称:2012年3月,申请人作为承包人与被申请人作为发包人签订了《典雅天成·东区项目施工合同》(以下简称“项目合同”),就申请人承接被申请人发包的典雅天成·东区项目达成协议。随后,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项目合同及补充协议签订后,申请人按约进行了施工,被申请人未按约支付工程款,至今仍未付工程款共计3100万元。现申请人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为由,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3100万元的财产。重庆中禾盛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巴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典雅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1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应当向本院提交继续保全的申请,逾期不申请的,本院保全裁定的效力消灭。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陶康年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邹 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