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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103民初9-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周金城与闫新风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拉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金城,闫新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103民初9-2号原告周金城,男,1932年出生。被告闫新风,男,1972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金城诉被告闫新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金城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金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金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98元,合计13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周金城负担。审判员  邱书霞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中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