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103民初9-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周金城与闫新风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拉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金城,闫新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103民初9-2号原告周金城,男,1932年出生。被告闫新风,男,1972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金城诉被告闫新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金城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金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金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98元,合计13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周金城负担。审判员 邱书霞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中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