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彭法民初字第04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重庆米瑞商贸有限公司与重庆市荣联生活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米瑞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市荣联生活超市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法民初字第04112号原告重庆米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二路39号附18号6幢2-5号,组织机构代码06567523-6。法定代表人吴中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沈果文,重庆善弘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瞿雪冬,重庆善弘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重庆市荣联生活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汉葭街道石嘴社区138号金山广场C栋负一楼、负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2305294927E。法定代表人毛晓青,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重庆米瑞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荣联生活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泷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严昌旭、人民陪审员付子元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对案件的审判,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米瑞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米瑞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市荣联生活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属于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米瑞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0元(原告重庆米瑞商贸有限公司已预交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重庆米瑞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泷人民陪审员 严昌旭人民陪审员 付子元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甘小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