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右民初字第232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2
案件名称
霍哈斯巴根与科右中旗杜尔基林场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哈斯巴根,科右中旗杜尔基林场
案由
用人单位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右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右民初字第2322号原告霍哈斯巴根,男,1966年8月20日出生,林场职工,住科右中旗杜尔基林场。被告科右中旗杜尔基林场,住所地科右中旗。法定代表人照那斯图,场长。本院审理的原告霍哈斯巴根诉被告科右中旗杜尔基林场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霍哈斯巴根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霍哈斯巴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哈斯巴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霍哈斯巴根承担。审判员 包俊玲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博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