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22民初48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原告邹X与被告蔡XX离婚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X,蔡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22民初488号原告邹X,女,1986年9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肇源县二站镇新立良种场。被告蔡XX,男,198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肇源县二站镇新立良种场。本院在审理原告邹X与被告蔡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邹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卢树柏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艳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