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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22民初48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原告邹X与被告蔡XX离婚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X,蔡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22民初488号原告邹X,女,1986年9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肇源县二站镇新立良种场。被告蔡XX,男,198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肇源县二站镇新立良种场。本院在审理原告邹X与被告蔡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邹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卢树柏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艳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