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观民一初字第0144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4-10

案件名称

黄业龙与中建四局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业龙,中建四局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观民一初字第01444号原告:黄业龙,男,198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委托代理人:何杰政,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建四局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和平路262号3号楼,组织机构代码15022046-3。法定代表人:李毅。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业龙诉被告中建四局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黄业龙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业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业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黄业龙承担。审判长 朱   学   燕审判员 胡艳人民陪审员赵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潘       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