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8民初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靳某某与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某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8民初162号原告靳某某,男,汉族,农民,住东明县。被告曹某某,女,汉族,农民,住东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靳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靳某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靳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闫宪魁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杨凤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