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1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2015刘志明与杜关连同居关系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志明,杜关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110—2号申请人刘志明,男1989年12月21日生,汉族,方山县圪洞镇南洼村人,农民,身份证号码142330198912214815。被执行人杜关连,女,1988年2月15日生,汉族,临县大禹乡善庆峪村人,农民,身份证号码142326198812152428。本院在执行刘志明与杜关连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部分给付义务,判决书确定的剩余部分申请人自愿放弃,已实际履行完毕。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临民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柳云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