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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4民初8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涌金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与蓝江、陈智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涌金小微企业专营支行,蓝江,陈智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4民初88号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涌金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延安路128号1层。代表人王巍,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姚启明、邵宏鑫(特别授权代理),该单位员工。被告蓝江。被告陈智全。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涌金小微企业专营支行诉被告蓝江女、陈智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涌金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涌金小微企业专营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涌金小微企业专营支行撤回起诉。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174元,由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涌金小微企业专营支行承担。审判员  叶文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杨文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