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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83执恢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袁连金申请执行业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连金,业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83执恢7号申请执行人:袁连金,汉族。被执行人:业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袁连金与业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绵竹民初字第4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等共计8880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案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0683执恢7案的执行。审判员  张小林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余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