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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405民初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原告王XX诉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刘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405民初第74号原告王XX,女,197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刘XX,男,1974年6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本院审理原告王XX诉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X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好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50.0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芹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吴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