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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446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白文斌申请执行王娄莹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文斌,王娄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4463号申请执行人白文斌,男,汉族,1970年4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娄莹,女,汉族,1987年1月1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白文斌与被执行人王娄莹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52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王娄莹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返还申请执行人白文斌奔驰牌小型轿车一辆,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王娄莹名下的奔驰牌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海滨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任尚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