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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执字第0069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管如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志丹大厦筹建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管如才,志丹大厦筹建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00690号申请执行人管如才,男,汉族,1970年6月12日出生,现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张溪镇沉团村叶村组*号。委托代理人朱继存,系延安市宝塔区司法局宝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志丹大厦筹建处。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枣园。法定代表人高永生,系志丹大厦筹建处董事长。管如才申请执行志丹大厦筹建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延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延劳仲案字(2014)第2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管如才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8月28日向被执行人志丹大厦筹建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志丹大厦筹建处于2015年9月7日之前赔偿申请执行人管如才264465元,承担执行费3867元。2016年2月1日申请执行人管如才与被执行人志丹大厦筹备处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志丹大厦筹建处赔偿申请执行人管如才共计180000元。由被执行人志丹大厦筹建处于2016年2月3日之前支付申请执行人管如才50000元;于2016年4月1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管如才130000元。执行费由3867元由申请执行人管如才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00690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如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延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延劳仲案字(2014)第22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文才审判员  汪成龙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郭 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