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3民初64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王道友与徐松林、张东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道友,徐松林,张东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初644号原告:王道友,男,196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徐松林,男,1967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被告:张东升,男,197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道友与被告徐松林、张东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王道友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徐松林、张东升的银行存款93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王道友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徐松林、张东升的银行存款9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原告王道友名下的位于安徽省合经区房屋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郭君雪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单劭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