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执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大宗集团有限公司、宗锡晋与淮北圣火矿业有限公司、淮北圣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宗集团有限公司,宗锡晋,淮北圣火矿业有限公司,淮北圣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涡阳圣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执6号申请执行人:大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法定代表人:宗成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长慧,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宗锡晋。委托代理人:李长慧,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淮北圣火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烈火区。法定代表人:张功民,董事长。被执行人:淮北圣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法定代表人:张功民,董事长。被执行人:涡阳圣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法定代表人:���功民,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大宗集团有限公司、宗锡晋与被执行人淮北圣火矿业有限公司、淮北圣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涡阳圣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鲁商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执行人大宗集团有限公司、宗锡晋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原则上不执行具体案件,案件主要由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执行”的要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向伟审判员 陈居山审判员 刘书鸿二〇一六年二��一日书记员 刘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