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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德商初字第48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浙江德清奔腾建材有限公司与恒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德清奔腾建材有限公司,恒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德商初字第485号原告浙江德清奔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武康镇长安街2号,机构代码:76799940-3。法定代表人俞宪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黎平,浙江莫干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恒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武康镇永安街中贸大厦C幢3—5F,机构代码:70446298-3。法定代表人赵德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孔磊,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孟德荣,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德清奔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恒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所涉工程是智创科技园项目,而该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单位是恒德建设有限公司,而非恒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15年9月2日,本院依法作出(2015)湖德民初字第618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该判决确认智创科技园项目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是恒德建设有限公司,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故原告浙江德清奔腾建材有限公司起诉恒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系被告主体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浙江德清奔腾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姚 俭代理审判员  邱新学人民陪审员  徐 羚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 记员  管小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